全面两孩新政热点问题解读
日期:2016-03-01 17:22:55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何时修改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条例于2016年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条例》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2、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如何界定?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四、再婚夫妇生育有哪些规定?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1、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

2、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3、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五、收养子女影响生育权利吗?

:按照《条例》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六、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是否享受奖励假?

 答: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增加到15天。

    七、生育证件如何办理?

 :1、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2、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需要注意,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八、违法生育如何处罚?

答: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原有的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湖北省农村独生女还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吗?

 答;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我省实行农村独生女高考加10分的奖励政策;2015年省招办出台文件,将我省农村独女报考省属院校加分分值从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截至2015年,全省申报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的共103333人,其中33792名因加分被高校录取,占申报人数的33%。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行不仅让更多的农村女孩通过大学改变了自身及家庭的命运,也带动了农村家庭传统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作为我省一项地方性计生奖励政策,在省政府未对文件修改之前,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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